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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劉鴻)村民組的土地,國土部門卻將土地所有證頒給了村委會。徵地賠款時,村委會要提留20%,村民們不服,起訴了當地政府和村委會。日前,遵義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村民組勝訴。
  村民組的土地權村委會拿到土地證
  幾年前,隨著遵義新蒲新區建設展開,紅花崗區新蒲鎮村民的土地被陸續徵用,三壩村的土地也在被徵之列。
  法律文書顯示,2012年起,三壩村國光村民組就徵地賠款和紅花崗區政府以及三壩村委會發生爭議。原因是,2003年,三壩村委會悄然將國光村民組的土地權屬辦在了村委會名下,並取得了《集體土地所有證》,頒證機關係遵義市國土局紅花崗區分局。土地徵用後,按照相關規定,持證村委會將對土地賠款提留20%,用以發展村級事業,餘下的才支付給村民組發給被徵地村民。
  國光村民組全體村民對此不服,認為該組土地權屬的頒證當初就不應頒在三壩村委會名下,自然,村委會也無權提留20%的賠款。村民組共有土地150畝,迄今已被徵用130畝。按照徵地補償標準,每畝賠款5萬元,共計賠款達750萬元,而提留20%,將被提走140萬,而村民組不會提留被徵地村民一分錢。
  村民告政府打起“行政官司”
  2012年,雙方的利益之爭引發的土地行政登記糾紛演變為行政覆議和行政官司。
  官司之前,按照程序,國光村民組通過行政覆議,要求撤銷遵義市國土局紅花崗區分局頒發給三壩村委會的《集體土地所有證》,並另行頒證。2013年6月,遵義市政府行政覆議維持了市國土局紅花崗區分局的頒證行為。
  國光村民組轉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紅花崗區政府列為被告,三壩村委會列為第三人。遵義市中院將此案指定由桐梓縣法院審理。村民組作為原告方,提出了與行政覆議同樣的訴求。去年11月,桐梓縣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遵義市國土局紅花崗區分局2003年頒發給三壩村委會的《集體土地所有證》。
  一審判決後,村委會不服,向遵義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並提出,國光村民組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
  遵義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國土部門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即三壩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表中,土地所有者名稱欄填寫的是“村民組”,而所頒土地證上填寫的土地所有者卻是“村委會”,表證不符,此外,頒證機關在頒證前並未征求村民組的意見。
  關於訴訟超過時限的問題,法院審理查明,頒證當時,沒有證據證明告知了國光村民組,而村民組在2012年知道了頒證內容後,及時申請行政覆議,之後又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村委會提出的“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終審維持原判。
  官司勝訴村民領全額賠款
  辦案法官說,本案中,行政機關之所以敗訴,是因為沒有把具體的行政行為和法律緊密結合,傳統認識上,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權屬都是以村(即村委會)為單位,事實上,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組也能成為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並獲得頒證。
  村民楊華告訴記者,事實上,國光村民組已徵的130畝土地賠款早已打到三壩村委會賬戶,但國光村民組村民並未去領款,就等法院裁決,終審勝訴,意味著國光村民組被徵地村民可全額領取每畝5萬元的土地賠款,如果不推翻這一頒證行為,除去村委會20%的提留,村民每畝實際領到的賠款只有3萬餘元。
  記者發稿時獲知,根據法院判決,目前,三壩村委會已經通知國光村民組前去領取土地賠款。  (原標題:村民不答應,告贏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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