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在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2號、13號、1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會議還表決了有關任免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以法律形式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並規定每年9月30日國家舉行紀念烈士活動。
  為何確定為9月30日?
   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於8月25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就決定草案向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紀念碑的奠基日,在國慶節的前一天開展烈士紀念活動,既能充分體現“國慶勿忘祭先烈”的情懷、突出國家褒揚烈士的主題,又能與黨和國家領導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紀念碑敬獻花籃等烈士紀念活動相銜接,因此確定為這一天。
  我國約有2000萬名烈士
   民政部黨組成員、優撫安置局局長鄒銘昨日表示,民政部從2005年開始相關研究論證工作,烈士紀念日的設立可謂“十年磨一劍”。
   鄒銘表示,烈士紀念日設立後,國家將舉行烈士紀念活動。同時,國家對各地開展烈士紀念活動也將作出專門安排部署。當然,對烈士的紀念褒揚並不意味著局限在紀念日這一天,還應體現在社會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
   鄒銘稱,據不完全統計,約有2000萬名烈士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由於戰爭年代條件有限,許多先烈沒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國有名可考、並收入各級《烈士英名錄》的僅有193萬餘人。近幾年,每年新評定的烈士數量在300人左右。
   我國國內現有烈士墓98.9萬餘座,烈士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骨灰堂等紀念設施2.9萬餘處。在全球22個國家和地區,我國還有170多處烈士紀念設施。
  2017年香港特首普選方案公佈
  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二至三名候選人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稱:
   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這項決定對於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和香港基本法,推動香港循序漸進發展民主、依法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具有重大意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這是香港第一次、歷史性地能夠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舉產生自己的行政長官,希望廣大市民珍惜這一權利。
  人民日報社論: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這項決定體現了中央落實香港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有利於香港更好地凝聚社會共識、達成普選目標,走好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一步。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社會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爭議激烈,錶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的核心就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如果是制度規則之爭,香港基本法已經訂立了基本的制度和規則,應當不難達成一致。但現實情況卻是,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就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有些人甚至為了一己之私騎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壞香港法治傳統和社會秩序,損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國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攪局者和麻煩製造者的角色;其實質,無非是想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這條底線,不只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利益,從根本上講,也是為了維護香港利益,維護廣大香港同胞、投資者的根本利益。
  預算法完成20年來首次大修
  省級政府可在限額內發行地方債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預算法,在經過四次審議後,完成了20年來的首次大修。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表決通過關於修改這部法律的決定。該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問題作出修改,對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債務償還、資金使用等進行明確規定。根據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法律還規定,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昨日表示:“把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風險單獨作為一個部分,凸顯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重點是解決三個層面的問題。”
   他說,第一,建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以適度的舉債權,解決怎麼借的問題。第二,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分類管理和規模控制,讓地方政府的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監督,還要接受上級行政和上級立法機關的監督,解決怎麼管的問題。第三,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解決怎麼還的問題。
   新預算法在部分“開閘”地方發債的同時,對地方政府發債做出了諸多具體規定,以嚴格防範債務風險的擴張。比如明確舉債的用途應當是“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等。
  安全生產法修改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最高可罰兩千萬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類事故等級分別處以最低二十萬元最高兩千萬元的罰款。
   法律還對鄉鎮政府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出了規定,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管職責。
   本版稿件據新華社  (原標題:9月30日設為烈士紀念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i13eisgz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